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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罗宁硅酮制造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兴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罗宁硅酮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兴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宁波罗宁硅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浒山街道青少年宫北路538号)。法定代表人:罗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欣,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卫其,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兴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青少年宫北路508号。法定代表人:毕幼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罗宁硅酮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兴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罗宁硅酮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罗宁硅酮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罗宁硅酮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宁波罗宁硅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苏琴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