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应秀娥与宁波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秀娥,宁波市房产管理局,钟小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东行初字第29号原告应秀娥。委托代理人钟信康(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法定代表人郑世海,局长。第三人钟小旺。原告应秀娥诉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于2010年12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在审理期间,原告应秀娥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应秀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秀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应秀娥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翟建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励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