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南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金正星与赵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正星,赵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南民初字第511号原告:金正星。委托代理人:王天弟。被告:赵茂华。本院在审理金正星与赵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金正星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启市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厉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