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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南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金正星与赵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正星,赵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南民初字第511号原告:金正星。委托代理人:王天弟。被告:赵茂华。本院在审理金正星与赵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金正星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启市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厉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