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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与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九联漂染厂,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九联漂染厂。法定代表人陈巧芳。委托代理人韩红艳。委托代理人雷建军。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勇。委托代理人李美松。上诉人义乌市九联漂染厂与上诉人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10570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安泰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黄良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 慧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