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胡焕祥与陈汉、陈光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焕祥,陈汉,陈光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390号原告:胡焕祥。委托代理人:郑叶冲。被告:陈汉。被告:陈光都。委托代理人:杨文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焕祥与被告陈汉、陈光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俩被告对原告的40%合伙份额无争议为由,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焕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8元,减半收取137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向庆元法院交纳的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庆元法院处理。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374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鸥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