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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辖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某某、陈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某,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锦屏××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高某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0)台温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原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及《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由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无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08)36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以及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本案争议标的在300百万元左右,属原审法院级别管辖范围。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陈某达成的《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原审法院为解决纠纷管辖法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原审法院依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牟崇华审 判 员 金立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