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松执委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春焰诉吴习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春焰;吴习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委字第004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焰,男,汉族,1981年3月1日生,务工。被申请执行人吴习求,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生。王春焰诉吴习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狮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春焰于2010年7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2日受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委托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吴习求支付赔偿费用3025.2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吴习求分文未付,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习求长年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县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狮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查道舟审判员 王海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星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