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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执委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春焰诉吴习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春焰;吴习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委字第004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焰,男,汉族,1981年3月1日生,务工。被申请执行人吴习求,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生。王春焰诉吴习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狮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春焰于2010年7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2日受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委托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吴习求支付赔偿费用3025.2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吴习求分文未付,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习求长年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县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狮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查道舟审判员  王海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星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