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刑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何玉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南刑初字第01号公诉机关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玉金,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南陵县。2010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至今。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玉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玉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何玉金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曹某、曹某2由查何李自然村往曹村自然村途中,行驶至一拐弯处时,致乘坐人曹某摔落下车而受重伤。曹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11月10日死亡。被告人何玉金因无证驾驶且违反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玉金至南陵县公安局投案,并于11月17日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何玉金给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0000元,已付47000元,余43000元于2011年11月30日前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1、王某、曹某2的证言,被害人的抢救医疗资料和死亡原因法医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玉金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何玉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大部,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玉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亦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