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挺朝与戚光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挺朝,戚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317号申请执行人:黄挺朝,农民。被执行人:戚光辉,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刑初字第6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黄挺朝诉戚光辉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戚光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挺朝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戚光辉尚欠申请人黄挺朝借款191523.97元,尚应支付本院执行费27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3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