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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诉执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丹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丹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武诉执字第205-2号申申请执行人游曙光,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住武穴市垅坪镇朝阳村游*组**号,身份证号:4221291975********。被执行人郭丹川,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游曙光与被执行人郭丹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武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丹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案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郭丹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丹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6)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8)武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史俊杰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明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