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商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1022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瞿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有违约则由甲方所在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解决。”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由原告住所地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应优先于法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