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顺焕、张顺荣与瑞安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焕,张顺荣,瑞安市房产管理局,周东满,邢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温瑞行初字第120号原告张顺焕。原告张顺荣。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小锋。被告瑞安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傅国仲。委托代理人程翔龙。第三人周东满。第三人邢庆丰。原告张顺焕、张顺荣诉被告瑞安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周东满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依法追加第三人邢庆丰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3日以本案系民事行为引起的纠纷,其决定先进行民事纠纷的处理以便于行政诉讼的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焕、张顺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顺焕、张顺荣负担。审 判 长 周新弟人民陪审员 叶其仁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