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执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肖慧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慧芳,郭俊英,臧爽,郑东江,胡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杭下执异字第9号异议人肖慧芳。申请执行人郭俊英。被执行人臧爽。被执行人郑东江。被执行人胡世斌。本院在执行郭俊英诉臧爽、郑东江、胡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肖慧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肖慧芳称,郑东江名下凯旋路104号2幢2单元502室��产系郑东江、肖慧芬夫妻共有财产,郑东江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凯旋路104号2幢2单元502室房产是唯一住房。法院裁定拍卖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是错误的。要求撤销拍卖。本院查明郑东江、肖慧芬于1993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凯旋路104-2号楼2单元502室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郑东江名下,未登记共有权人。郑东江、肖慧芳系夫妻关系,现共同居住在凯旋路104-2号楼2单元502室房产内。另查明,郑东江、肖慧芳名下登记有房产,座落于黄醋园6号1单元604室,面积为35.34平方米。本院认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异议人肖慧芳及被执行人郑东江并未在为被执行人臧爽提供担保的行为中获取利益,被执行人郑东江的担保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因此被执行人郑东江所负担保之债的性质��为郑东江个人债务,应以郑东江个人的财产及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来偿还债务。凯旋路104号2幢2单元502室房产的性质系夫妻共同财产,且被执行人郑东江名下有两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郑东江名下的财产偿还债务并无不妥。执行实施行为并未侵害异议人肖慧芳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异议人肖慧芳要求本院撤销拍卖裁定的依据不足,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俊助理审判员 周培芳人民陪审员 陆海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