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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仁安与梁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仁安,梁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吴仁安,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象山县。被告:梁如华,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仁安与被告梁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仁安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仁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仁安承担。审 判 员 陈文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佩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