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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胡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长垣×××汽车队诉与张某某、长垣×××汽车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长垣×××汽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保字第16号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长垣×××汽车队,住所地河南省×××县西关。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长垣×××汽车队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胡某某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长垣×××汽车队所有豫g×××××货车或人民币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长垣×××汽车队所有豫g×××××货车(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刻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锡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