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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祝海涛诉石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海涛,石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祝海涛,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石金华,40余岁,汉族。祝海涛诉石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09)松民一初字第09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祝海涛于2010年元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石金华支付工资款67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6775元,但被执行人石金华分文未付。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金华在本县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零,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祝海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松民一初字第09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王海林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星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