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祝海涛诉石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海涛,石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祝海涛,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石金华,40余岁,汉族。祝海涛诉石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09)松民一初字第09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祝海涛于2010年元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石金华支付工资款67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6775元,但被执行人石金华分文未付。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金华在本县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零,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祝海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松民一初字第09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王海林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星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