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商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字第950号原告:卢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程某某于2009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月利率百分之二),但借款后,被告数月未归还借款,且催讨无着。现请求判令被告程某某归还借款200000元,利息7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被告并非是程小利,故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程某某为本案被告,属被告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国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文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