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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97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国与曾某林、深圳市中X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国,曾某林,深圳市中X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971号原告张某国。委托代理人向某九,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曾某林。委托代理人柳某晓���广东法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深圳市中X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表。上列原、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国及其托代理人向某九,被告一曾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柳某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深圳市中X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祥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合伙投资协议书》,原告与被告各出资2.5万元,各占公司股份的50%,祥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注册登记,实际上挂靠于深圳市中X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并租赁其车间生产地。2010年8月1日因经营不善原、被告双方协商散伙并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因双方计算错误导致原告只获得4万元退伙金,并由被告写下《欠条》,属重大���解并显失公平,《散伙协议》明显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属无效。综上,散伙清算结果计算错误,《散伙协议》违法无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法院,诉讼请求:一、确认散伙清算结果计算错误无效,《散伙协议》无效;二、重新清算,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散伙金51979.9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一辩称: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合伙事务的分工中,明确原告为“统计合伙投资帐册及经营情况”,即由原告负责财务。如果说在散伙清算中计算错误,那也是由于原告故意计算错误的。清算结束后,双方均签字确认,并签订散伙协议,原告自愿退出合伙,原业务由答辩人经营,答辩人向原告出具欠退伙金40000元的凭证。该协议是双方自愿并协商一致达成的,根本不存在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原告要求向其支付散伙金51979.9元没有任何根据。二、原告认为散伙清算过程中计算错误,答辩人事后十几天发现也存在计算错误,原告利用其管理财务的便利,对帐目多处虚假记载,漏算、漏列、漏支,多处账目漏算,合计77205元,原告应分摊38721.5元。该款应冲抵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40000元,被告仅应向原告支付1278.5元。被告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28日签订《祥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合伙投资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伙生产、加工、销售电脑及手机连接器,各种连接线,各出资25000元,各占公司总股份的50%。2010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祥X电子(中X通二车间)散伙协议》,该协议约定:祥X电子(中X通二车间曾某林、张某国)因经营不善于2010年8月1日散伙,所有客户的款项由曾某林收取,所有供应商的款项由曾某林支付,固定资产已折旧清算,归曾某林所有,客户的资料散伙后应视为机密,不得泄露,双方的客户相互之间不得动,包含指使他人去做。散伙后若单方面经营所欠的债权债务与另一方无任何关联,如有争议可诉至法院裁决。双方经核算后,被告曾某林支付原告张某国退伙金40000元,曾某林于散伙当天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内容为:今曾某林欠到张某国退伙金40000元,于2010年11月30日付20000元,余下20000元于2011年1月30日付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祥兴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合伙投资协议书》、《祥兴电子(中X通二车间)散伙协议》、欠条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互利、互信的原则,签订合伙协议,在经营不善时,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双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了清算,并签订了散伙协议,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故该散伙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提出的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均不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重新清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力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侃书记员  黄粤宝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