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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舟山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44号原告:舟山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19526-2)。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东镇东兴中路15号。法定代表人:蒋再雷,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8476-0)。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518号5楼。诉讼代表人:曹朝辉,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哲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隆兴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