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仲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青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莲,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李青莲。被执行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申请执行人李青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标的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李青莲交付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5号C座17层C户西单元商品房(该房产权证号为1100114009-4-1-3-11706-0),支付违约金168381.18元,逾期每日支付违约金162.93元,截止2010年10月18日为61298.75元,仲裁费8075元,执行费8888元,共计246542.93元。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李青莲交付了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5号C座17层C户西单元商品房(该房产权证号为1100114009-4-1-3-11706-0)。同时,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违约金200678元。对于剩余债权,因被执行人陕西华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无异议。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执仲字第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樊庆荣审判员 张建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相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