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X纸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占X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永X纸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占X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12号原告深圳市永X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汉。被告深圳市占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奎。委托代理人陈某辉。原告深圳市永X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占X电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宏伟独任审判,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范某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及2010年1月7日分别向原告下订单,以生产为由向原告采购货物,订单号为XYX09120372及01003,原告按被告订单要求交付货物,并约定自订单日期30日后付清货款,现货款已全部超期,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份货款共计人民币3300元,按当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人民币388元,合计368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拖欠货款事实及欠款金额3300元给予确认,但现在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采购订单的形式发生业务往来。2010年12月26日及2010年1月7日,被告两次向原告下达订单,从原告处订购样板等货物,金额共计人民币3300元,采购单注明,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2010年1月11日,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处,但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因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于2010年11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以上事实有采购单及送货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购销关系成立,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应当及时偿付货款。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人民币3300元并支付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占X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X纸品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33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2月11日起计至2010年11月2日止)。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自判决给付之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被告所负之数随同上述款项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宏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珂书记员 巫小露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