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松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司与谢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司,谢某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松民初字第421号原告:中国××××司。负责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谢某某。原告中国××××司(以下简称松阳××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阳××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松阳××公司起诉称:2006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安装固定电话(806×××9)及宽带上网业务,双方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自开通之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尚守信用,能按时交费。但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0日止,被告拖欠电话费累计达390.87元,应付滞纳金累计368.92元,合计759.79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诉求判令被告及时交纳该款,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及时交纳拖欠电话费365.87元和滞纳金361.46元,合计727.33元。现诉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电信服务话费及滞纳金。被告谢某某未出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安装固定电话(806×××9)及宽带上网捆绑业务,双方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期间,被告于2007年12月5日申请固定电话停机保号、2008年9月1日申请宽带绿色上网,宽带包年费按年度交至2009年9月1日止。被告自开通之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均按时交费,但从2008年12月1日起一直未再交费,截至2009年11月,拖欠原告电话停机保号费、绿色上网费等累计248元、应付滞纳金累计355.49元。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电话及宽带业务登记单、绿色上网客户登记记录、通信费欠费帐单、催缴通知书及相关查询凭证等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所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自愿订立电信服务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即原告负有保证电信服务内容畅通、被告则负有按时付费的各自合同义务。被告在宽带使用期间,申请捆绑固定电话停机保号和宽带绿色上网,但不按时付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合理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对暂停服务后60日内不予以终止服务的扩大部分损失请求,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某分公司电信服务话费248元及滞纳金255.49元,合计503.49元;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松某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慧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新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