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林孝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林孝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572号原告张金华。委托代理人周大红、曹高敏。被告林孝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华与被告林孝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华以案款已付清为由,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华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