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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涧法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郭顺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郭顺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申请执行人郭顺义,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郭顺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终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撤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终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张 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