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松执委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进召与被执行人汪从和、汪从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召,汪从和,汪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委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张进召,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从和,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从庆,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进召与汪从和、汪从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从和、汪从庆均已外出,下落不明,不在本地居住和生活,在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州市法院作出的(2008)莱州民初字第38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星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