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松执委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远松与被执行人杨贤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远松,杨贤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松执委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胡远松,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贤孝,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胡远松与杨贤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贤孝已外出,下落不明,在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青民一(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星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