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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04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FIDAMUHAMMAD与王道伟、绍兴市联发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FIDAMUHAMMAD,王道伟,绍兴市联发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044号原告:FIDAMUHAMMAD。委托代理人:宋洪乔。被告:王道伟。被告:绍兴市联发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月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丁扬飞。委托代理人:俞建刚。本院受理原告FIDAMUHAMMAD诉被告王道伟、绍兴市联发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FIDAMUHAMMAD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