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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甲与阮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阮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606号原告郑甲。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郑乙。被告阮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与被告阮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甲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阮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之江花园玫瑰花2幢2单元304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01184**)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阮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之江花园玫瑰花2幢2单元304室的房屋(产权证号:001184**)的产权过户手续、设定抵押登记和他项权利等手续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轮候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