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央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央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陈央波,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代表人:王杏裕,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铱灵,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所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央波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央波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央波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央波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