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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卢法执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来方申请执行张英杰、张学锋、郭铁轮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卢法执字第286-3号申请执行人李来方,男,1954年生。被执行人张英杰,男,1979年生。被执行人张学锋,男,1975年生。被执行人郭铁轮,男,1982年生。李来方申请执行张英杰、张学锋、郭铁轮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0年7月6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英杰之妻薛秀娥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的账号0612001000300389421和0612001000300447431内的资金20000元,现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08)卢刑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执行中需提取账户内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英杰之妻薛秀娥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张信用社的账号0612001000300389421和0612001000300447431内的资金20000元及利息,至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卢氏县支行东城营业部、账户名: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若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