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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吴甲等与林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某某,吴甲,吴乙,沈妹英某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保字第20号申请人:沈某某。申请人:吴甲。申请人:吴乙。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倪某某。被申请人:林某。申请人沈妹英某某。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林某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