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59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途经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双桥村张成斗4号时,趁大门未关、三楼房间门未锁之际,采用溜门入室、拉开电视柜抽屉的方式,窃得田某乙的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20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赃款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田某甲、向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