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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虞某某。被告楼某。原告金某甲为与被告楼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虞某某、孙照君,被告楼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后曾在法院调解离婚,经家人劝说下又复婚。现生有二女一子,均已成年。原、被告复婚后,仍经常争吵,并于1997年起就分居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楼某辩称,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夫妻关系尚可。考虑子女的意见,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年,原、被告登记结婚。1982年农历正月初九,生育长女金某乙,1984年农历五月初九,生育次女金丙,1985年农历6月初五,生育幼子金某丙,子女现均已成年。1994年初,原、被告曾经本院调解离婚。1994年10月4日,双方又登记复婚。现原告又因生活琐事与被告发生争吵后,又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复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二女一子,现均已成年,应建立了较牢固的婚姻关系。双方虽偶有争吵,但是,并无本质矛盾。只要双方今后多为子女和家庭的利益着想,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