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金盛轻纺物资采供站与绍兴诺森尔家纺布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金盛轻纺物资采供站,绍兴诺森尔家纺布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88号原告:苏州市金盛轻纺物资采供站。投资人:许林福。委托代理人:徐华。被告:绍兴诺森尔家纺布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金盛轻纺物资采供站诉被告绍兴诺森尔家纺布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金盛轻纺物资采供站撤回对绍兴诺森尔家纺布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3元,减半收取80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