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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塘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林家涛与吴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涛,吴燕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塘商初字第730号原告:林家涛。委托代理人:陈寿洪。被告:吴燕良。原告林家涛为与被告吴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云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林家涛的委托代理人陈寿洪,吴燕良到庭参加诉讼。林家涛起诉称:2009年12月20日,吴燕良因建房需要向林家涛借款76500元,当时吴燕良口头承诺二个月还清。但借款到期后,吴燕良只归还24000元,余款52500至今未能归还。现林家涛向法院起诉,要求吴燕良立即归还借款52500元。吴燕良答辩称:林家涛所陈述的事实是不对的,建房时根本不认识林家涛。是向林家涛借过钱,但现在没有能力归还,要求分二年还清。林家涛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2009年12月20日,吴燕良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吴燕良向林家涛借款76500元的事实。吴燕良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吴燕良对林家涛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确认林家涛提供的证据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林家涛的庭审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09年12月20日,吴燕良向林家涛借款76500元,2010年吴燕良归还24000元,余款52500元至今未能归还。现林家涛向法院起诉,要求吴燕良立即归还借款52500元。吴燕良要求分二年归还。本院认为,林家涛与吴燕良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吴燕良未归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林家涛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燕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家涛人民币5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0元,由被告吴燕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曹云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何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