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乾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德乾民初字第30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万某某。被告胡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玉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胡某某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0月9日生育女儿胡某乙。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在生活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再加上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又沉溺于赌博,造成夫妻关系紧张,现双方已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胡某乙某某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并提供以下证据: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被告胡某甲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王某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虽未经被告胡某甲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经本院依法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并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0月9日生育女儿胡某乙。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及缺乏沟通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趋于淡薄。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胡筱荣从相识恋爱至结婚过程较长,彼此已充分了解,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且婚后已生育女儿,故夫妻感情尚可。只是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缺乏沟通等原因,引起夫妻关系不和,夫妻感情趋于淡薄。庭审中,原告虽对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进行了陈述,但未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夫妻感情尚未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今后能摈弃前嫌,互敬互爱,互相体谅,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胡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玉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