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刑执字第47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邹建华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721号罪犯邹建华,于四川省宣汉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了(2007)甬镇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邹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获得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张彦强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