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97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夏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夏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979-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夏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夏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因工作原因从2008年起一直居住在鄞州区集士港镇卖面桥村,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移送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根据被告向本院提供的《临时居住证》复印件二份,可以证明被告夏某某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今一直居住于鄞州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于2009年10月1日至今一直居住于鄞州区,应视其经常居住地为鄞州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君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