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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佳信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大盛硅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佳信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大盛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514号原告西安佳信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四路高科花园27-2-502,注册号6101012110014。委托代理人田洪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大盛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湟源县申中乡卡路村,注册号630122100000543。法定代表人朱春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振海,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秀娟,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佳信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大盛硅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佳信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佳信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袁辉代理审判员  赵新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