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奉商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奉商初字第95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起诉称:2010年11月5日,被告孙某某以经营周转资金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上述借款被告孙某某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孙某某归还借款1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以支付高额回报的方式吸收不特定多数人存款的行为,且涉及人数众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已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益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