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丁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丁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保字第23号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丁某某。被申请人陆某某。2010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丁某某向申请人赵某某借款人民币297000元,约定9月底归还,同年7月8日,被申请人丁某某欠申请人赵某某燃料费人民币120000元,约定10月底支付。归还期限届满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皆无果。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让财产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丁某某、陆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德清县新市镇兰天市景花园26幢一单元201室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丁某某、陆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德清县新市镇兰天市景花园26幢一单元201室的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谈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