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诉执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居劲松与郭丹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劲松,郭丹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诉执初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居劲松,男,生于1973年4月8日,汉族,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郭丹川,男,生于1973年,汉族,武穴市人,原系武穴市供电公司南泉供电所所长。现住址。本院在执行居劲松诉郭丹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2077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丹川已经停职,其工资收入因债务而扣留,无固定居所,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0)武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建农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友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