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麻法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中和村民委员会龙现村民小组与尤兆才、尤兆连、尤庆宜渔坛侵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中和村民委员会龙现村民小组,尤兆才,尤兆连,尤庆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麻法民再字第2号原审原告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中和村民委员会龙现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尤兆煌,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审被告尤兆才。原审被告尤兆连。原审被告尤庆宜。原审原告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中和村民委员会龙现村民小组与原审被告尤兆才、尤兆连、尤庆宜渔坛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湛麻法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中和村民委员会龙现村民小组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中和村民委员会龙现村民小组撤回起诉。二、撤销(2008)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审原告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中和村民委员会龙现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李 德审 判 员 黄作林审 判 员 黄少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莫望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