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诉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钟伟娟与喻贵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伟娟,喻贵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武诉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钟伟娟,女,生于1974年10月13日,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喻贵友,女,生于1972年11月,汉族,武穴市人,原住武穴市。现正在服刑。本院在执行钟伟娟诉喻贵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赔偿各项费用712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喻贵友正在服刑,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08)深龙法初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建农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友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