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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诉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钟伟娟与喻贵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伟娟,喻贵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武诉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钟伟娟,女,生于1974年10月13日,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喻贵友,女,生于1972年11月,汉族,武穴市人,原住武穴市。现正在服刑。本院在执行钟伟娟诉喻贵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赔偿各项费用712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喻贵友正在服刑,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08)深龙法初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建农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友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