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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陆某与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陆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上诉人何某为与被上诉人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温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