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洪永与蒙城县兴元电器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永,蒙城县兴元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0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永,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晋红兵,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印华,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兴元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东洋,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洪永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兴元电器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永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刘洪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永撤回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兴元电器有限公司要求公司解散的起诉,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刘洪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永顺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