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嵇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某某,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416号原告嵇某某。被告姚某某。原告嵇某某与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建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嵇某某诉称,2010年2月18日,被告姚某某向我借款8万元,约定于2010年2月28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文某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528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姚某某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经本院依法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姚某某于2010年2月18日向原告嵇某某借款8万元,约定于同年2月28日前归还,被告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嵇某某与被告姚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嵇某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44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900元,原告嵇某某负担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长 何建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静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