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松执委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巨春、张法元、周东英、周东芳与余金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巨春,张法元,周东英,周东芳,余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委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周巨春,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法元,男,193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东英,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东芳,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金春,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周巨春、张法元、周东英、周东芳与余金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金春长年外出,不知去向,在本县金融机构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青民一(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星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