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坛市中特轴承有限公司与宁波昶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坛市中特轴承有限公司,宁波昶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097号申请执行人:金坛市中特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秀庚,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昶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理通,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156号金坛市中特轴承有限公司与宁波昶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昶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搬离其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金坛市中特轴承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昶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坛市中特轴承有限公司人民币8125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1830元、执行费111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0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金坛市中特轴承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宁波昶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