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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43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项某。被告: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大厦××室。负责人: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其他原因需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