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43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项某。被告: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大厦××室。负责人: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其他原因需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琳琳 微信公众号“”